(2016)内0429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吕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720号原告马海军,男,汉族。被告吕建华,男,汉族。原告马海军与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相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海军诉称,2008年8月10日,吕建华向马海军借款22000元,并为马海军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马海军索要未果,故马海军请求法院判令吕建华偿还借款22000元。被告吕建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马海军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其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海军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邮寄费44元,合计219元,由被告吕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