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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永关与康克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关,康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关,男,5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康克明,男,5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永关与被执行人康克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克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永关执行款。现因被执行人康克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康克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何永关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星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