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惠安与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安,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3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安,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军,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68387-0,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哈金贵,系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长久,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