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松有与赵听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有,赵听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270号原告:刘松有,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被告:赵听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有诉被告赵听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松有负担。审 判 员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