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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松有与赵听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有,赵听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270号原告:刘松有,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被告:赵听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有诉被告赵听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松有负担。审 判 员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