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洪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788号原告:洪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储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余世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