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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洪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788号原告:洪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储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余世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