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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32层1号。法定代表人:薛方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文军,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诗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红,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初字第066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性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山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