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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熊三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52号罪犯熊三林,男,汉族,1985年6月16日生,初中毕业,湖北省黄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观刑初字第00029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熊三林的违法所得五万四千六百元予以追缴。十五年六个月。熊三林及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宜刑终字第00006刑事判决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熊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因毒品型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及犯有数罪的罪犯,本次为其首次减刑,且未执行财产刑及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