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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建微与王传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微,王传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姚建微,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王传命,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微诉被告王传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传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微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微撤回对被告王传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建微负担。审 判 长  张汉裕人民陪审员  王开兰人民陪审员  余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