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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与许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许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闫固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岳,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许顺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原州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顺平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张易支行账户存款(账号:1494****00046)10858.06元;(账号1494****00053)15369.09元;(账号:14949****0061)30060.08元,以上共计56287.23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100836619980010001的单位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