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24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花锋,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小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