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群众,系沧县杜林乡某某村第三卫生室医生。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购进的利拉鲁肽弃蒺牌稳糖安胶囊在没有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假冒糖尿病治疗药品销售,并将其中220余元的胶囊销售给高某、钱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收缴该胶囊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钱某、许某的证言;沧州市公安局食药安支队说明、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供弃蒺牌稳糖安胶囊相关材料的复函及有关附件、江苏省无锡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李某、马某等涉嫌销售假药案件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说明、沧州市公安局食药安支队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利拉鲁肽弃蒺牌稳糖安胶囊及照片;辨认笔录;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沧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沧州市运河公安分局小王庄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购进的利拉鲁肽弃蒺牌稳糖安胶囊在没有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假冒糖尿病治疗药品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应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医疗经营活动。(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万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