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都鑫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鑫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鑫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克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徐兴福,总经理。上诉人成都鑫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成铁中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成都鑫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属于专属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采用列举式明确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但并不包含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类型案件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产虽然位于成都市火车东站,但整个火车东站的行政区划范围是属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明显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因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较高才超过基层法院的管辖权限,属于巧合的达到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因此双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4.如果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首先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而本案双方签订的管辖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四川西南铁路国际旅行总社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项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经管理体制改革后为普通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以受理与铁路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本案所涉租赁房产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火车东站高架夹层区域,属于原审法院辖区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附属设施,案涉租赁房产的范围特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及本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的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案涉《租赁合同》第十四章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经审查,案涉《租赁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该项约定有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成都鑫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属于专属法院、案涉租赁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