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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广计与周慕秋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计,周慕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广计,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慕秋,地址老河口市沿江路。刘广计与周慕秋人格权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3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慕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广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慕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慕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广计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慕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广计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