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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刘志超、胡广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刘志超,胡广锋,胡广伟,胡彦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告刘志超,男,汉族,1989年3月18日生。被告胡广锋,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生。被告胡广伟,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被告胡彦亭,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刘志超、胡广锋、胡广伟、胡彦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4737元,减半收取23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凤香审判员  郑曦东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