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李宏斌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斌,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号。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