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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与富阳晶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富阳晶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465号原告:杭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10号A406室。法定代表人:邱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长江,公司员工。被告:富阳晶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乌畴溪新村。法定代表人:金利军。原告杭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晶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ZQCJ201300731),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台价值为23万元的森兰变频器(型号:SBH-100-355)。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发货,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确认收货。现距离被告收货已超过23个月,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合同尾款。被告拒不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经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除应支付剩余货款外,还应支付违约金46000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3000元、违约金46000元,共计6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认定、管辖约定的事实;2.收条1份,证明被告收货标的、收货时间;3.对账单1份,证明货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的货款余额。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森兰牌变频器(型号为SBH-100-355)1台,价款为23万元;结算方式:预付金4万元,提货金9.8万元,安装调试合格支付6.9万元,剩余2.3万元交货之日起一年半内付清,货到一个月内安装调试,如未安装调试视为安装调试合格;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总标的20%的违约金。2013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表明收到涉案变频器。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确认仍欠原告货款23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剩余23000元货款而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业品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收货之日即2013年12月10日后的一年半内支付剩余货款,现该付款条件已满足,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涉案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标的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为8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富阳晶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3000元、违约金800元,共计238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杭州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承担565元,由富阳晶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8元,其中由富阳晶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