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甲与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29号申请人张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某戊,****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某己,****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张某甲与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座落于青岛市**区**路*号*户的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由张某甲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宋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张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六个子女:张某戊、张某丁、张某乙、张某己、张某丙、张某甲。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宋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甲与申请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