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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725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