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庭霞、程峻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庭霞,程峻峰,余慧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323号之一申请人:汪庭霞,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程峻峰,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余慧锦,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峻峰、余慧锦在安庆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