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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佩国与滁州恒鑫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国,滁州恒鑫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91号原告:陈佩国,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恒鑫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倒桥村小郢组滁天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019333—0。法定代表人:李元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高仑,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佩国诉被告滁州恒鑫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高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林如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付春燕、人民陪审员徐雪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如江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