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瑞明与白文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明,白文忠,白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51号原告王瑞明,1960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茹,1955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贾西文,1952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白文忠,1951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淑珍,1953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白岩,1974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淑珍,1953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明诉被告白文忠、白岩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