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647号原告方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梁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一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