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465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余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