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大连市金州区大中客运有限公司与李兆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区大中客运有限公司,李兆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7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大中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守成,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兆年,男本院在执行大连市金州区大中客运有限公司与李兆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此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二项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