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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孙叶田、刘建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孙叶田,刘建英,刘玉强,张希艳,孙爱贞,张志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4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责人:魏中华,行长。被告:孙叶田。被告:刘建英。被告:刘玉强。被告:张希艳。被告:孙爱贞。被告:张志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孙叶田、刘建英、刘玉强、张希艳、孙爱贞、张志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已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叶田、刘建英、刘玉强、张希艳、孙爱贞、张志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芹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清香-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