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第一建筑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登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军,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6372元(其中工程款147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10元、诉讼费1625元、执行费213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