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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8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云芳与王美芳、张顺兴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芳,王美芳,张顺兴,张君利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8431号原告王云芳,女,195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许亮,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芳,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芳,女,195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顺兴,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君利,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芳诉被告王美芳、张顺兴、张君利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