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