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尹一猛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一猛,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一猛。委托代理人: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责人:车建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珑,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尹一猛因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将李志杰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尹一猛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处购买一套斯蒂罗兰沙发,该沙发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是属于外观瑕疵还是隐蔽瑕疵?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确定瑕疵举证责任的承担;还应查明尹一猛是否使用过该套沙发?该套沙发的现状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淑仙审 判 员 高宝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