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尹玉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尹玉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44113号原告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01-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高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男。原告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开乐大街158号3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余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男。被告尹玉光,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原告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东公司)与被告尹玉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利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上海联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尹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诉称,上海联东公司与尹玉光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限3年,后双方于2014年3月21日续签了3年的劳动期限。在尹玉光就职期间,天津利东公司与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联东U谷-上海金山产业综合体一期南一区市政工程合同》,尹玉光在未经公司知晓、批准的情形下,私自给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14份无履行事实的签证,无故给我方增加额外工程款2291142元。现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尹玉光出具的签证单向我方索要工程款。尹玉光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确认尹玉光就联东U谷-上海金山产业综合体一期南一区市政工程项下给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14份签证的签字行为为无效行为,并对14份无权签证行为造成的损失2291142元向我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其承担。尹玉光辩称,我不同意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看14份签证单的原件,另外我要求对方提供损失的明细和具体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上海联东(甲方)与尹玉光(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为: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程经理;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上海市;……。2014年9月2日,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尹玉光(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解除前述劳动合同,……。审理中,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提交的14份工程量签证单均为复印件。尹玉光要求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出示证据原件,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表示没有原件。另查,2015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市政公司)诉天津利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新阳市政公司撤回起诉。庭审中,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表示目前新阳市政公司尚未立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本案中,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的诉请为:判决尹玉光就联东U谷-上海金山产业综合体一期南一区市政工程项下给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14份签证的签字行为为无效行为。但其提交的14份签证均为复印件,且表示没有原件。故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因不能提供证据原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天津利东公司、上海联东公司要求尹玉光赔偿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六十五元,由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实人民陪审员 郭春燕人民陪审员 王小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