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68号申请人:慈溪市厚炜塑粉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观附路***号内。代表人:郁绍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史兹保,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勇。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厚炜塑粉厂(普通合伙)与申请人徐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许银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慈溪市厚炜塑粉厂(普通合伙)与申请人徐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徐勇欠申请人慈溪市厚炜塑粉厂(普通合伙)货款117557元,申请人徐勇于2016年的4月30日支付10000元、5月30日支付10000元、6月30日支付20000元、7月30日支付20000元、8月30日支付30000元、9月30日支付27557元;二、若申请人徐勇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如期履行,则申请人慈溪市厚炜塑粉厂(普通合伙)可自申请人徐勇逾期次日起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