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宏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宏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三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68号原告:南昌宏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63176-1。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火车站旁。法定代表人:黄力超,职务:总经理。被告:邓三文,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宏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宏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宏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14元,由原告南昌宏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曹国辉审判员 :张伟忠审判员 : 文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