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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与张汉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张汉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商务大厦A座9层E、F、G户。负责人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艳杰,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东。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与被告张汉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