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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令减刑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23号罪犯常令,男性,1973年7月12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25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51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常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常令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3年6月7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