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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周仁亮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51号罪犯周仁亮,男,汉族,1982年4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仁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仁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珩、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周仁亮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周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周仁亮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仁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仁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仁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