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瞿磊与项勇敏、项裕晓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940号原告瞿磊,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夏金凤,女,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项勇敏,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项裕晓,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许正燕,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项伟敏,男,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项伟敏,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项茜,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项伟敏,男,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瞿磊诉被告项勇敏、项裕晓、许正燕、项伟敏、项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磊的委托代理人夏金凤、被告项伟敏并代理被告许正燕、项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勇敏、项裕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磊诉称:原告居住于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项勇敏、项裕晓居住于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居住于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2014年6月3日起发现卫生间渗漏水,同年9月居委组织调解并提出到现场勘查,因被告项勇敏、项裕晓认为渗漏水不是他们造成的而拒绝。2015年7月起水渗到北侧走廊后,被告项勇敏、项裕晓才将其301室卫生间地砖打开,发现301室、302室卫生间的隔墙有渗水,居委会工作人员叫居住在302室的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查看,随后302室被告将其卫生间地漏改装了。因被告卫生间渗漏水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原告卫生间及北侧走廊墙面因渗漏水造成了损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故要求被告项勇敏、项裕晓将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点修复;要求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将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点修复;要求被告项勇敏、项裕晓、许正燕、项伟敏、项茜将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及北侧走廊因渗漏水造成的损坏部位修复。被告项勇敏、项裕晓未作答辩。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辩称:2015年7月2月被告项勇敏、项裕晓居住的301室卫生间地砖敲开后发现其水管的三角阀坏掉了,因更换该三角阀时系带水作业,故卫生间地面上有水。现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修复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居住于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项勇敏、项裕晓居住于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居住于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原告以被告卫生间多次发生渗漏水一直没有解决,导致原告卫生间及北侧走廊墙面因渗漏水造成了损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渗漏水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1、经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201室卫生间部分平顶、墙面以及北侧走廊平顶、墙面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楼上301、302室卫生间未做好有效防水措施,生活用水通过卫生间墙面与楼板交界间隙以及楼板缺陷处向楼下201室渗漏所致。2、201室部分房间受潮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3、修缮建议:(1)全面翻修301、302室卫生间,将卫生间淋浴房及洁具拆除,铲除楼面地砖面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及墙面下部瓷砖,重做找平层待干燥后涂刷专用防水层(防水层应在四周墙面上翻一定高度),然后恢复原装修及卫生洁具。(2)将201室卫生间及北侧走廊损坏平顶、墙面修粉涂料。(3)修缮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装饰及家俱的遮盖保护。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籍信息、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同心居委会情况说明、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房屋渗漏水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房检站【2015】建鉴字第074号)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所做出的检测结论,具备事实和理论基础,本院予以认定。检测结论明确:原告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部分平顶、墙面以及北侧走廊平顶、墙面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楼上301、302室卫生间未做好有效防水措施,生活用水通过卫生间墙面与楼板交界间隙以及楼板缺陷处向楼下201室渗漏所致。被告理应排除妨碍并予以修复。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希望双方均能本着方便生活并接受合理限制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项勇敏、项裕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勇敏、项裕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全面翻修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将卫生间淋浴房及洁具拆除,铲除楼面地砖面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及墙面下部瓷砖,重做找平层待干燥后涂刷专用防水层(防水层应在四周墙面上翻一定高度),然后恢复原装修及卫生洁具;【详见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房屋渗水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房检站【2015】建鉴字第074号)】二、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全面翻修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将卫生间淋浴房及洁具拆除,铲除楼面地砖面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及墙面下部瓷砖,重做找平层待干燥后涂刷专用防水层(防水层应在四周墙面上翻一定高度),然后恢复原装修及卫生洁具;【详见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房屋渗水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房检站【2015】建鉴字第074号)】三、被告项勇敏、项裕晓、许正燕、项伟敏、项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上海市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及北侧走廊损坏的平顶、墙面修粉涂料。修缮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装饰及家俱的遮盖保护。【详见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房屋渗水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房检站【2015】建鉴字第074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项勇敏、项裕晓负担人民币40元、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负担人民币40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项勇敏、项裕晓负担人民币5,000元、被告许正燕、项伟敏、项茜负担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 良审 判 员 韩云娥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