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哲与被告李光贤、金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李光贤,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李哲,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光贤,男,身份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金花,女,身份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与被告李光贤、金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光贤、金花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原告已预交945元),退还给原告李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风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