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运凤申请执行李秀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运凤,李秀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胡运凤,女,汉族,生于1942年5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秀均,女,汉族,生于1958年1月23日,住达州市南坝。胡运凤申请执行李秀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运凤于2016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8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153号执行案未清偿本金85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茂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