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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824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薛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