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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脉全、郑亚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22行审133号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董传文,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居领,沛县张寨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申请人周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被申请人郑某某,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郑某某夫妇于2013年6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一个孩子,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周某某、郑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88648元。因被申请人周某某、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7月19日作出的沛卫计征决字(2015005)5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许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沛计征决字(2015005)5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