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赵彦兵、刘文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赵彦兵,刘文青,赵宗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彦兵。被告刘文青。被告赵宗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赵彦兵、刘文青、赵宗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彦兵、刘文青、赵宗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5元,减半收取18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