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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泽梅与洪楠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泽梅,洪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42号申请人周泽梅。委托代理人张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洪楠楠。申请人周泽梅与被申请人洪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洪楠楠隐匿、转移财产,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周泽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洪楠楠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周泽梅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泽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洪楠楠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周泽梅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