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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932裴霞申请执行黄安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霞,黄安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裴霞,女,1966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龙山镇。被执行人黄安祝,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镇。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黄安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裴霞借款本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黄安祝承担。因被执行人黄安祝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裴霞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安祝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承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