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千杉与王建远、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千杉,王建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826号原告徐千杉,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凡,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成亮,四川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远,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郭小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千杉与被告王建远、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千杉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