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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36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孙测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11377(1-1)。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佑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