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凌万义与金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万义,金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733号原告凌万义。被告金莉。原告凌万义诉被告金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万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