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凌万义与金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万义,金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733号原告凌万义。被告金莉。原告凌万义诉被告金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万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