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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齐天星与郑福权,唐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天星,郑福权,唐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天星,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县支行负责人,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齐天和,男,生于1965年4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系齐天星胞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福权,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腾创兵,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传红,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齐天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5)山法民初字第0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齐天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天星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天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齐天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华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