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205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儿子宋某乙,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宋某甲离婚。被告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供离婚协议书一份,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28日生儿子宋某乙,现随原告王某生活。庭审中,原告王某称在被告宋某甲处无个人财产,双方也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并要求抚养儿子宋某乙,抚育费自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当庭陈述及被告宋某甲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婚生儿子宋某乙一直随原告王某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由原告王某抚育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王某自愿放弃抚育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宋某乙由原告王某抚育,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