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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刑初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刑初000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在天津市河东区井冈山路物美超市对面经营板面馆。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仲××,在天津市河东区育才路天津城建大学东院门旁经营板面馆。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二名被告人均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仲××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胡××、仲××在位于本市河东区的天津城建大学内与该校保安发生纠纷,民警王一×、王二×至现场处理。被告人仲××因对民警的调解结果不满,与民警王一×发生争执并将其颈部抓伤,王一×试图阻挡仲××时,被被告人胡××抱住并摔倒在地。民警王二×试图约束胡××时,被胡××将右手环指掰伤。后仲××、胡××离开现场。经电话传唤,仲××于同年10月12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胡××于同日被民警抓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一×颈部及肢体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二×右手环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王一×、王二×、石××、刘一×、刘二×、刘三×的证言,被告人胡××、仲××的供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证明,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诊断证明及病历,鉴定意见,照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仲××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胡××、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胡××辩称其未掰王二×手指。仲××辩称其未抓王一×颈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仲××与其夫胡占军在位于本市河东区育才路的天津城建大学东院门旁门面房经营板面馆,因仲××、胡占军在板面馆后开门,并在学校内搭建棚子,学校保安多次要求拆除。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仲××、胡占军与前来处理棚子的学校保安刘一×、刘二×、刘三×发生纠纷,刘一×打电话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民警王一×、王二×至现场处理。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仲××与民警王一×发生争执,用头撞王一×胸部,并用手朝王一×抓。在王一×阻挡仲××时,被被告人胡××抱住并摔倒在地。在民警王二×约束胡××时,胡××与王二×撕扯。在其他民警赶到现场时,仲××、胡××均已离开现场。2015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民警依法将仲××传唤至公安机关。同时,在中医二附属医院将胡××抓获归案。经医院诊断,王一×:1、左耳后皮肤划伤约5cm,2、颈后皮肤划伤三处,均约3cm,3、左手背软组织挫伤约5×4cm2,左膝关节部软组织挫伤两处,分别约5×4cm2、5×5cm2。王二×:1、右环指棰状指畸形,右环指软组织挫伤,约3×2cm2,2、右环指末节腱膜损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一×颈部及肢体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头皮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王二×右手环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证人王一×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民警。2015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其与民警王二×接电话布警,到河东区育才路处警。系天津城建大学东院保安因经营板面馆的一家人盖违章棚子而发生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仲××伸手朝其抓过来,胡××抱住其腰,致其摔倒。王二×约束胡××时,胡××与王二×撕扯,石××也阻止王二×。其也去约束胡××时,仲××对其又抓又打。增援民警到现场时,只有石××在,其他人都跑了。其左耳朵后被抓伤,左手背擦伤,又手小指指甲掀了,左腿膝盖处擦伤。2、证人王二×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民警。2015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其与民警王一×接电话布警,到河东区育才路处警。系天津城建大学东院保安因经营板面馆的一家人盖违章棚子而发生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仲××伸手朝王一×抓过来,胡××抱住王一×,两人一起摔倒在地上。其与王一×约束胡××时,胡××与其撕扯,仲××对王一×又抓又打。增援民警到现场时,只有石××在,其他人都跑了。其右手环指肿了,是被人撅的。3、证人刘一×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城建大学东院保安。板面店是天津城建大学东院门旁门面房,擅自在板面馆后开门,并在学校内搭建棚子。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在要拆棚子时,板面店老板娘(仲××)打保安刘二×,其打110报警。来了两个民警给解决的过程中,老板娘用头撞民警,老板的弟媳妇(石××)喊:“民警打人了”,老板的弟弟(胡××)上去把民警按在地上。这几个人围着民警打,拳打脚踢,其又打110报警,又来几个民警,才把情况制止。民警脖子破了,手也破了。4、证人刘二×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城建大学东院保安。板面店是天津城建大学东院门旁门面房,擅自在板面馆后开门,并在学校内搭建棚子。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在要拆棚子时,板面店女老板(仲××)打其一嘴巴,其也推了女老板两下,刘一×打110报警。来了两个民警给解决的过程中,女老板开始骂民警,指着民警的脸,用头撞民警胸口。这时,女老板的丈夫(胡占军)、弟弟(胡××)、弟媳妇(石××)一起过来,喊民警打人。老板的弟弟把年轻民警(王一×)打到在地,另一个民警(王二×)把他们分开。女老板的家人与民警撕扯在一起,刘一×又打110报警。又来几个民警,才把情况制止。其看见年轻民警的脖子、手都受伤了,另一个民警的肩章被撕扯掉。5、证人刘三×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城建大学东院保安。板面馆是天津城建大学东院门旁门面房,擅自在板面馆后开门,并在学校内搭建棚子。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在要拆棚子时,女老板(仲××)大吵大闹,刘一×打电话报警。来了两个民警给解决的过程中,女老板和民警发生争执。女老板用头撞民警胸口,民警用手拦她时,女老板喊民警打人。女老板的小叔子(胡××)从旁边冲过来,把年轻民警(王一×)扑倒在地,另一个民警(王二×)把他们拉开时,女老板的小叔子对该民警进行撕扯,后来才被分开。刘一×又一次报警,又来了几个民警。女老板及其丈夫、小叔子都不知道去哪了。年轻民警耳朵后面被抓伤,手破了。6、证人石××的证言,证实:其与胡××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1日晚上8点来钟,打电话听胡××的哥哥(胡占军)说他嫂子(仲××)被学校保安打了。到现场后,看到年龄大的保安正打仲××,后保安报警。在民警到后解决过程中,仲××和民警发生口角。然后,就和民警撕扯起来,胡××也和民警撕扯在一起,其也过去拽了岁数大的民警(王二×)的胳膊和肩膀,还推了民警几下。后又来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7、被告人胡××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打电话得知其哥哥(胡占军)、其嫂子(仲××)和别人打架了。其与石××到现场时,看到仲××和保安吵架。后来了两个民警,在民警给解决过程中,仲××和民警发生争吵。其过去从后面抱住民警腰,把民警摔到,其也跟着倒地了。其起来想跑,被另一个岁数大的民警(王二×)按住了。石××过去拽了民警几下,其挣脱民警,和石××回屋里了。在仲××和民警厮打时,胡占军搂着岁数大的民警了。两个民警都有伤,一个民警耳朵后面挠伤,另一个民警手有伤。民警的伤具体怎么造成的说不上来,都是其和仲××造成的。8、被告人仲××的供述,证实:其与胡占军租天津城建大学东院的房子开了板面馆,2013年,学校说要拆迁,让其搬走。因其没搬,被学校把水电断了。最近,其在房子后面开个后门,在学校里搭一个棚子。2015年10月11日19时许,三名学校的保安到其家谈拆棚子的事。当时,有其、胡占军、胡××、石××、其儿子等在家。双方发生争吵。保安就去拆棚子,双方又发生争吵,后动手了,其中一保安打其和其儿子了,被他人劝开。过了一会,来了两个民警。因其情绪激动,就骂保安。民警将其往远处拉,其拽民警的胳膊,用头撞民警胸前,并喊民警打人了。后来,在解决过程中,旁边很乱,民警就朝旁边过去了。因有一个柱子,其没看清旁边的事,听见像是另一个民警和胡××、石××撕扯到一块了,其过去时看到一个民警坐在地上。9、诊断证明,照片,证实:王一×:1、左耳后皮肤划伤约5cm,2、颈后皮肤划伤三处,均约3cm,3、左手背软组织挫伤约5×4cm2,左膝关节部软组织挫伤两处,分别约5×4cm2、5×5cm2。王二×:1、右环指棰状指畸形,右环指软组织挫伤,约3×2cm2,2、右环指末节腱膜损伤。10、鉴定意见,证实:王一×颈部及肢体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头皮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王二×右手环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证明、人民警察证,证实:王二×、王一×系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民警。2015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该所接报警称在河东区育才路天津城建大学门口发生纠纷,派民警王二×、王一×前往现场处理警情,属执行公务。在为双方调解纠纷过程中,胡××、仲××妨害公务,致王二×、王一×受伤。2015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民警依法将仲××传唤至公安机关。同时,在中医二附属医院将胡××抓获归案。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胡××、仲××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仲××无视国家法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仲××均能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青审 判 员  王炳权代理审判员  张 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