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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某诉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510号原告马某,男,1976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玲闪,女,1971年8月15日生,系原告马某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卫 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