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某诉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510号原告马某,男,1976年8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玲闪,女,1971年8月15日生,系原告马某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8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卫 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红霞 来源:百度“”